人们发明酷刑是为什么呢(人们发明酷刑是为什么呢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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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要创造出那么多的酷刑?

     古代的酷刑有很多种,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些刑法的出现呢?

      在古代,统治者们为了控制人们,让人们不敢去违抗他们,听命于人。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王朝,但它依然有诸多酷刑,例如死刑都能分为很多种,有刑:参夷之诛、凿颠、抽胁、镬烹、腰斩、枭首、囊扑、磔、戮……等等一系列的说法,手法也是大有不同,但都是惨绝人寰的。

       不论是秦,还是汉……宋元明清都是有着很多的酷刑。

诸多的朝代即使是那些盛世,为了维护统治也还是有着诸多酷刑。其中最让我难以理解的事明朝的酷刑,其中的那个只因写文章就有可能获罪的律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秦始皇为了自己的统治焚书坑儒更是惨绝人寰,让我们至今看上去都是那么的……

         酷刑的产生的实质是君王为了自己的自私做法,为了让百姓服从自己。

          总之,古代的酷刑是有很多种的,是古代帝王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最终目地是维护自己的统治,维护皇权,保卫王室的利益,古代帝王中的明君贤君也是会为了自身皇产自身皇放的自身皇族的力益而制作出严重的刑罚。

       酷刑的产生是在欺压人民,使人民在酷刑的严重刑罚下不敢违背统治者不敢违背统治者的意愿,即使是在侵犯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其次,在古代的小农经济是非常碎弱的极易破产的。也是酷刑产生后百姓不敢违背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古代要用酷刑呢?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古代明智未开,统治者用酷刑来震慑国民,其中最有威慑力的自然是肉刑,并且这种刑罚是不可逆的。

2、和社会主流思想有关,虽说历史上各个时期都不缺乏酷吏,但最集中的几个时期都是深受法家思想影响的。并不是说法家思想必然造成酷吏横生,法家思想虽然严酷,但造成酷吏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使得官吏在执法中随心所欲,加重刑罚。

3、至于车裂、腰斩、炮烙等等这些震撼人类良心的酷刑,个人认为完全是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变态扭曲的控制欲、占有欲、虐待欲和摧毁欲。有什么能比任意摧毁自己的同类更有满足感呢,这种摧毁不仅是肉体上的,同时也是精神上的。

中国古代酷刑为什么那么残忍?是谁发明的?

因为酷刑本身就是为了让犯人恐惧、害怕而发明的。至于是谁发明的,这个答案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历史上很多人都发明过酷刑,例如妲己、武则天,以及有些王朝都有专门发明酷刑的人。古代的酷刑非常的残忍,例如人人最经常听到的“凌迟处死”、“剥皮”、“腰斩”、“五马分尸”等等。人们经常听到的其实还是“比较好”的,真正残忍的都让人根本无法说出口,哪怕是酷刑的名字也无法说出口。这些酷刑最初是朝廷拿出来惩戒犯人,让犯人认错的,但是后来就变了意味。

历史上有很多的名人,他们出名的原因是他们在遭受酷刑的时候能够面不改色,能够不痛呼出声,例如传闻中的太平天国的李秀成,据说他被千刀万剐而死,但他在整个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说一句话,也没有喊一声通,民间因此而传颂他的“英雄”名声。

但是在现代有很多人研究,发现人类的忍耐力虽然强,可是对很多酷刑根本不存在“忍耐力”这么一说,因为很多酷刑在施行的过程中,就不是人类能够承担的,绝大部分的人在听到一些酷刑名字的时候就已经给“吓尿了”,而少部分坚强一点的,只能够坚持一小会。像李秀成的“千刀万剐”据说就是人类根本无法忍受的痛,所以人们说他没有痛呼出声,很多人猜测人们只是为了颂扬他的英雄事迹而故意渲染的。

酷刑的发明虽然是针对犯人的,但是从酷刑的过度残酷程度上也可以看得出来,很多的酷刑根本就没有必要被发明出来,因为人类根本就不可能坚持得过去。所以从这方面也证明了,人类历史上发明的酷刑很多其实都是统治者、或者发明酷刑的人的心理变态。

古代有很多酷刑,这些酷刑为什么被发明出来?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上上下下有五千多年的历史,也经历了很多个朝代,但每个朝代都有着很多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行为,但不论这些文化和社会行为多么与众不同,唯一不变的就是每个朝代都有很多酷刑的存在。那么古代有很多酷刑,这些酷刑为什么被发明出来?其实不论是哪个朝代的哪种酷刑都是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权威而设定的。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会我了自己的政权制定出非常残忍的刑法,他们用这种刑法制服所管辖的百姓,从而达到一统天下的目的。如果统治者仁慈一些的话可能这些刑法的使用次数还会少一些,但如果统治者是个暴君的话遭殃的人就更多了。其实很多时候这些刑法的出现都是下下策,毕竟很少会有人闲着没事干要用这些酷刑来寻找乐趣,很多酷刑的出现完全就是为了巩固统治者在中央的权威,让百姓乖乖服从自己的管制。

不论是中国历史上的哪个朝代都会有着各种各样的严酷刑法,这些酷刑会让受刑的人生不如死。比如“五马分尸”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较为严酷且惨烈的刑法制度,它将人的四肢和头部各拴在一架马车上,同时鞭策这五匹马,受刑人的四肢和头部也就在一瞬间变成了五个部分甚至更多的部分。

其实这些酷刑虽然很可怕,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用得上,统治者会按照犯错误人的错与严重程度来判断要不要用酷刑。但因为古代各种科学技术的落后,所以那时候的冤假错案也是非常多的,很多人可能会一经别人的诬陷就被用酷刑,轻的可能落下终身残疾,重的则会导致这个别冤枉的人丧命,但似乎在那时候一切都是无力回天的。

酷刑产生的原由

人类智慧在想方设法征服自然方面有巨大的创造力,在丧心病狂征服同类方面,也有巨大的创造力。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人是害怕痛苦的。古今中外,有什么样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就有什么样的酷刑品种。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回顾中国古代酷刑,其残酷和野蛮性令人吃惊,但是这种残酷野蛮的酷刑为什么会出现呢?它竟然与四千年的文明共存,与古代发达的道德哲学并行不悖。从本质上说,中国古代酷刑的出现是与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思想、政体、宗教息息相关的。 1)酷刑的最早出现与原始社会人们的蒙昧是分不开的。原始社会生产力的落后导致刑罚方式的落后,容易出现以暴易暴,同态复仇的惩罚措施。原始社会没有建立完备的统治机构,更不用说明文规定的惩罚规则,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肤浅的认知导致酷刑的产生。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会以残酷的手段报复,或者以牙还牙。在复仇观念的基础上加上神意,就使得这一时期的刑罚极为残酷,衍生出了为了惩罚和诛灭恶人形成的令世人惊骇的肉刑、极刑。这种古老的解决争端纠纷的方式成为中国古代酷刑的雏形。这种残忍的意识成为人们的心理认同,使得酷刑在心理上被广大民众所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酷刑的形成和发展。 2)酷刑出现的思想基础是封建等级崇拜思想。夏代开始商代发展到顶峰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赋予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到周代,周公“制礼作乐”,将此继续发展,成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专制统治制度正是酷刑产生发展的社会根源。在君主专制体制之下,社会为就是一个等级森严的领域,无论是官场还是家庭都有着尊卑贵贱的等级划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等伦理纲常。君主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侵犯皇权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为此国家对臣民要求的义务远远多于赋予他们的权利,统治者具有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思想就必然导致了法律的暴虐化。刑事法律以追求犯罪为目的,将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维护阶级统治,统治者采用酷刑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便于其达到震慑目的。 3)酷刑的出现、运用同当权者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权者无道、人性泯灭,就容易创造和运用新的酷刑方式,酷吏和酷刑往往在此时能达到其巅峰时期。统治者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利,在封建等级制度中居首位,统治众多的臣子和广大黎明百姓,君主自然就具有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君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对侵犯自己尊严、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的犯罪处以极刑。在“十恶”里,涉及皇帝的就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而且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也不要求实行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类犯罪,给于及其残酷的刑罚,并且株连亲属甚至邻里。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等几种,其中令就是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法律形式,充分体现皇帝的意志,法律效力也往往高于律。历史上的酷刑也大都出现在基本法典之外的这些法律形式之中。例如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特别刑法《明大诰》规定了明律中所没有的诸多刑罚。例如凌迟、枭首、族诛、剥皮、弃市、磨面文身、挑筋去指、抽肠涮洗、斩指枷号、枷项游行、阉割为奴等。“凡三《诰》所列凌迟、销售、族诛,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打击官民犯罪,无所不用其极。皇帝操纵着最高司法权,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监督、减少各级司法官员枉法裁判行为的作用,但是也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由于皇帝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常常因为一时情绪不顾法律规定滥施法外酷刑。例如随文帝早年废除了魏晋以来的酷刑,但到晚年,“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寺少卿赵绰固争曰:‘夏季之月,天地生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明朝皇帝为加强专制统治,更是设立拥有司法权的厂卫特务机构,滥施酷刑,实行恐怖统治。 4)专制下弄权酷吏的出现也是酷刑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古代富有弹性的法规体系及积极要求立法科学又不完全依法行使的执法状况,造成了对于司法官员素质的特殊依赖。在古代司法运行过程中,司法官吏普遍认为运用酷刑可以更为方便快捷的拿到他们认为的定案证据,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在我国古代,审判过程适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即认为百姓是刁民,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他们招供。帝王以“治平”为考察官吏能力的主要标准,在客观上又变相鼓励酷吏以严刑酷罚的简单手段压制百姓。因此,古代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表现出其文字内容上所无法反映的酷滥。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中执法峻酷的官吏被称为酷吏。酷吏的记载始见于西汉,自此后代之人承其所为几千年不绝。自《史记》起的封建正史都有酷吏的专传,酷吏的存在直接造成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酷滥。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防止冤案的发生杜绝狱讼的冤滥,在法律中规定了很多罪犯上诉或者平民告官的制度。从法律的规定上上诉是被准许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就困难重重了。平民一旦状告不准,就要加三等反坐。司法实践中限制上诉就是为了维护专制等级制度,而官员由于没有有效的上诉机制的约束则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有恃无恐的使用酷刑。O(∩_∩)O哈!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你看来,古代要创造出那么多的酷刑是为了什么?

简而言之,酷刑是为了保护来路不正的权力,随着权力在家族内部流传,当权者对人民的认可越来越漠视,对人民的刑罚也就越来越严酷。而随着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愚弄和欺骗人民越来越不容易,酷刑也就成了当权者最爱的方式,并且开始花样翻新日益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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