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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的盖然性偏向能力的产生——威兹曼理论
被命运选中,并且支配命运的统率者的资质与能力,在1944年的德国被首次定义、计量、理论化。定义出来的该理论,以研究的主持者阿道夫·K·威兹曼的名字来命名。
这是一个描述“微观世界的偶然与宏观世界的必然的物理法则如何被扭曲”的理论,无论在何种程度上都是空前绝后的存在。
下面是根据青组小说猜测出来的威兹曼理论的内容:
威兹曼理论内容之一:“伞与炸弹”的思考实验
伞与炸弹的思维实验。该实验是用于解释威兹曼理论中“盖然性奇点”概念的一种假想情况。
“盖然性”这个词指的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本来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在这里似乎可以理解为扭曲物理法则的一定但不是必然的几率。
而文中提到的“奇点”:“在经典广义相对论的框架里,霍金和彭罗斯证明了,在很一般的条件下,空间-时间一定存在奇点,最著名的奇点即是黑洞里的奇点以及宇宙大爆炸处的奇点。在奇点处,所有定律以及可预见性都失效。”
“盖然性奇点”在这里的意思可能是指存在某个奇点,其中的盖然性法则会失效,即是说可以使“可能”成为“必然”。
而被称为“盖然性偏转能力者”的人们就拥有这将“可能”化为“必然”的能力。
威兹曼理论内容之二:灵气(Aura)
在动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在能力者的周围有仿佛缠绕着不同颜色火焰的现象。
GoRA在赤组小说里对这种现象的官方说法是“オーラ ”,也就是“Aura ”,在中文中是“灵气”的意思,指从物体或人体散发出的一种气,心灵学中认为女巫、巫师能看到。
而在青组小说中,作者形象的用了“阳炎”这个词来解释能力者产生灵气的原因。
“阳炎”是一个日语的名词,本意指“因大气或地面受热而使空气密度不均,阳光通过密度不均的空气便会产生不规则的折射而见到的现象”。夏天的时候经常会看到,好雹码远处地面过于炎热而使分子加速运动导致视觉上感到空间扭曲,像火焰一样的跳动。
而能力者们在使用能力时,生成的盖然性偏转力场能量十分强大,以致扭曲空间产生了分光现象 ,形成夏天阳炎一般的效果,所以青组小说中用“阳炎”形容这种现象。
能力者们使用能力的时候,就是把灵气变化成不同的形态去进行攻击或防御。
不同的王灵气的属性不同,其属性和王的属性相对应。
赤之王的灵气可以变成冲撞力极强的火焰。所以他可以说是一个熊熊燃烧的火炉,既可以帮安娜取暖,也可以帮宗像礼司点烟,实用性极强。
青之王灵气的属性偏重于防御与斩击,所以将其附在剑上进行攻击或防御是最适合的。
威兹曼理论内容之三:圣域(せいいき)
能力者们最常见的使用能力的方式,就是使用能力扭转物理法则,改变区域内空间密度,从而形成一块可由自己操控的空间。
这块空间的形状不同,随之的用法也就不同。
比如宗像礼司用能力将面前一个斜面空间的密度增加,使他能够在上面行走。
再比如将头上方的圆形空间密度增加,生成一层防护盾阻挡落石砸向下面的人
在如此多的用法中,最常见的就是改变空间密友哪度生成一把【无形的剑】进行攻击。
像这样能将自己的能力以‘剑’的形象使用的能力者并不在少数。剑具有坚硬锐利的外形,被看作是人类自身手臂的延续,其本身即为最原始的‘攻击’的‘理念’以及‘意志’的象征。
如果能力者能够维持自己意志的强度,那么他用能力生成的的‘剑’以及它所能触及的范围,都会成为由他的意志支配的“圣域”。
正因如此,“圣域”是以能力者为中心,以他的能力所能作用到的范围为半径形成的一个球体结界,在这个结界里能力者们能凭借意志自由的操纵他们的能力,同时结界还具有极强的防御作用。
在青组小说中,作者这么描写在圣域形成过程中能力者的感觉:
“受自我意识,【无形之剑】支配下的空间——这就是圣域。
青色的光圈——甚至包括其上空在内的半球形空间内,都充满了他的意志,而他自身肆咐的力量在得到强化的同时也渐趋安定。这股力量前所未有得充沛,从身体里喷薄而出填满了四周的空间。
他从来不觉得自己有多强大,也几乎没有与人竞争的心理。在这个空间,这一瞬间,却有种与谁战斗都绝不会输的感觉,无论对方拥有什么样的力量,配备如何强力的武器。”
在圣域里的每一个点都是所谓的“盖然性奇点”,在那里盖然性法则会失效,微观和宏观的物理法则都会失去作用,像一把保护伞罩在能力者的头上。
圣域是能力者意志的体现,强弱随能力者意志的强弱而改变;只要能力者的意志足够强,即使是最为原始的力量的爆发,也无法侵犯该意志领域。
(比如王权者,其圣域之强大足以抵挡原子弹。)
通过圣域进行防御是比用灵气进行攻击更为高阶的能力,因为圣域的展开需要强大的意志力,与之相比,攻击就较为轻松。
和灵气一样,不同的王其圣域属性也不同。
赤之王的圣域有着“灼热”的属性,即使是在下雪天,圣域之中也不会有任何雪花,而是十分的温暖,像一层暖气罩一样。
而青之王因其有“理性”的属性加持,而“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意志,所以青王以意志为基础的圣域强度在七王中也是数一数二的,即青王的圣域防御力极强。
威兹曼理论内容之四:圣地(Sanctum)
“能力者与德累斯顿石盘之间连接的强度是和脑神经的复杂程度成正比的,更正确的说,区域内的因果律偏向(即超能力)会形成反应群组,同时将周遭的Beta个体卷入,其力量则会以几何级数增强。”
这是第9话开头威兹曼博士(白银之王)对国常路中尉(黄金之王)所做的解说。简而言之,就是王权者能形成一个群体连锁结界,在这个结界中所属族人的能力会被强化,使整体的力量以几何数级增加。
官方用语集里将这种只有王才能展开的群体连锁结界称为“サンクトゥム”,也就是“Sanctum”,在中文中是圣所、圣地的意思,并给出了定义:“由王释放出的一种广阔结界,展开的结界颜色与王的能力对应。在这个结界内,属下的族人们能发挥出更强劲的能力。”
开圣地的效果之一就是用最少的超能力形成最大的力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权者使用能力的负担,不会造成滥用能力的情况。比如第1话中青之王宗像礼司就曾和青组一起使用过圣地。
而由于圣地只有王才能展开,所以圣地也是王的象征之一,它能够抵挡或破解族人和超能力者的一切攻击。11话中周防尊就用圣地将猫制造的幻境瞬间瓦解。
和灵气、圣域一样,不同的王其圣地属性也不同。
黄金之王在展开圣地时,圣地中出现了八大行星绕日公转的幻境,这应该和黄金之王“命运”的属性有关,不知道有什么作用。
而因为赤王的圣地有着“灼热”的属性,所以周防尊在球形圣地外围覆盖攻击性的火焰,随着圣地的膨胀而压迫敌人。这是他攻防一体的绝招。
威兹曼理论内容之五:威兹曼数值与威兹曼偏差值
威兹曼数值是将异能引起的【因果律扭曲的程度】数值化后的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正在使用中的能力越大,其导致的因果律扭曲的程度越大。
——参考官方用语集
威兹曼偏差值是将王权者每次使用能力时的威兹曼数值综合计算得到的数,与王之能力发动的大小和次数成正比,显示王的力量是否处于安定的状态。
越频繁,越过量的使用王之能力,后果就是使威兹曼偏差值升高到超过安全标准,最终王权者暴走,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坠落,以王为中心造成巨大的爆炸。
能力者一共分为三类:王权者,族人,以及超能力者。
夜刀神狗朗在第二话拿出他的料理箱时,里面有8个调味瓶,其中7个在第三话被他用来代表七位王权者,而剩下的那一个毫无疑问代表超能力者。
在第9话中,威兹曼实验室的研究员将成为青之王的蓝色老鼠称为“Extra Alpha组的实验体”。
同时,威兹曼在对圣地做说明时,曾说:“区域内的因果律偏向(即超能力)会形成反应群组,同时将周遭的Beta个体卷入,其力量则会以几何级数增强。”
这里的Beta个体指的是族人。
而在青组小说中,一个通过改变密度形成无形的爆炸物的超能力者银行抢匪被Police称为“Beta组”。
而另外一个威兹曼数值仅有三点几的银行抢匪在后文中被称为是“普通级别”的能力者。
同时在小说中提到,宗像礼司为了能够快速应对突然出现的Beta组异能者,而专门设置了一个由能够熟练使用青色能力、同时战斗力优秀的队员组成的精英部队,即以秋山为首的拔刀队。
也就是说,青组的水平大致可以和Beta组异能者相当。
所以我们便可以猜测,在威兹曼理论中,按照个体的能力强弱来划分组别,最强的王权者被划为Extra Alpha组,族人和超能力者中的最强者被划为Alpha组,族人和超能力者中的中坚力量被划为Beta组,而剩下的较弱的能力者统统被划入普通组。
Extra Alpha组
· 阿道夫·K·威兹曼--------(白银之王)
· 国常路大觉---------------(黄金之王)
· 迦具都玄示---------------(前代赤之王)
· 羽张迅-------------------(前代青之王)
· 三轮一言-----------------(前代无色之王)
· 周防尊-------------------(前任赤之王)
· 宗像礼司-----------------(青之王)
栉名安娜-----------------(赤之王,拥有“高度感应”能力,曾经为青王候选人)
Alpha组
· 善条刚毅------------------(前代青组最强族人)
· 盐津元--------------------(迦具都事件后青组最高权力者)
· 凑秋人--------------------(迦具都事件后青组最强的双子之一)
· 凑速人--------------------(迦具都事件后青组最强的双子之一)
· 草薙出云------------------(赤组最强族人)
· 八田美咲------------------(赤组突击小队长)
· 淡岛世理------------------(现代青组最强族人)
· 伏见猿比古----------------(现代青组No.3,拥有青赤两种能力)
· 夜刀神狗朗----------------(前代无色族人)
· NEKO----------------------(拥有“知觉干涉与认知操纵”能力的超能力者)
·“断指玛利亚”-------------(拥有“切断翻转”能力的超能力者)
Beta组
· 御槌高志------------------(金之氏族拥有“治愈与再生”能力的族人)
· 楠原刚--------------------(加入青组的新人)
· 镰本力夫------------------(赤组组员)
· 赤城翔平------------------(赤组组员)
· 坂东三郎太----------------(赤组组员)
· 千岁洋--------------------(赤组组员)
· 出羽将臣------------------(赤组组员)
· 艾利克・苏尔特------------(赤组组员)
· 藤岛幸助------------------(赤组组员)
· 秋山冰杜------------------(青组成员)
· 弁财酉次郎----------------(青组成员)
· 加茂刘芳------------------(青组成员)
· 道明寺安迪----------------(青组成员)
· 榎本龙哉------------------(青组成员)
· 布施大辉------------------(青组成员)
· 五岛莲--------------------(青组成员)
· 日高晓--------------------(青组成员)
·“穿孔机”-----------------(拥有“穿孔”能力的超能力者)
普通组
· 十束多多良----------------(赤组元老级成员)
· 马刺身--------------------(能够从普通马变成飞马的动物超能力者,可惜不能飞)
名词解释 盖然性优势 在线等啊~~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1、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涵义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判雹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民事案件审判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优于另一方,法官即可定案。这个被称作“优势证明标准”的法律原则,在几乎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学界有意将其引进我国正在起草的第一部《民事证据法》中。
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副教授称,“优势证明标准”的引进,意味着一起民事案件准确率只要超过80%左右的证明标准即可定案。法院将不必再像过去那样,过于严格地追求每一起案件的客观真实。
林:什么是“优势证明标准”?
汤: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证据证明力更大更高更强的一方,就被认为处在证明的优势状态。
林:法学界为什么普遍赞同呢?
汤:我们现在推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必然导致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证明标准的变化。诉讼价值多元化就不仅要考虑到真实,还要考虑公正、效率等其他诉讼价值。同时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证掘兄帆明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
过于强调客观真实,把大量司法资源花在追求案件真相上,也就牺牲了诉讼中效益、经济等其他价值,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一味追求高标准的客观真尘乱实还会扩大法官职权,当事人的诉权相对变小。当事人对法官职权的膨胀,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结果就会产生不满。
过去我们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就抹煞了三大诉讼法的区别和特点。
林:不同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不一样吗?
汤:是的。在英美国家,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最高,要达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用数字表示,要达到91%;行政诉讼包含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低于刑事案件,但高于民事案件,用数字表示,就是要达到75%;民事案件证明标准最低,达到“盖然性的优势”即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用数字表达,就是51%,就是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只要多一点点。
根据我国案件事实的认定比程序公正更能说服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应达到70%至80%,51%是不够的。
林: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为什么相对要低呢?
汤:刑事案件涉及犯罪人的生命、自由等重大权益,对这些权益的剥夺当然要慎重;行政诉讼则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等重大问题;民事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法律后果相对不太严重,这就要更多地考虑其他价值目标,比如效率、速度等。
林:这种量化的标准是否方便法官掌握?
汤:“优势证明标准”是一种数学化的研究。西方比较发达,他们从心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各方面进行研究,有很多测量的标准。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一点,所以在我国还只是指导性标准,是有弹性的,现在还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证据就达到了优势,仅供法官理解,但这个精神应该引进。
林:这个原则会被法律确立吗?
汤:很有可能。这一原则的精神是,不要把民事案件的解决看作是科学研究,也不必像科学家一样追寻一个绝对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第一个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虽然有可能案件是不真实的,但如果当事双方都愿意接受这一相对的真实,也就达到了解决纠纷的目的,这种错误率是立法者所允许的。
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高盖的解释
(1).指高车。 汉 张衡 《东都赋》 :“结飞云之袷辂,树翠羽之高盖。” 南朝耐含 齐 谢朓 《鼓吹曲》 :“凝笳翼高盖,叠鼓送华輈。” 宋 沉遘 《七言送句谌通判颍州》 :“朱颜绿鬓出 尘土 ,长缨高盖生清风。” (2).对他人 车驾 的唯亩仔敬称。 明 徐渭 《与许口北书》 :“昨漫往观煆,因伫柳下,思 叔夜 好此, 久之 不得其故。遂失候指汪二公高盖,悚惶悚惶。” (3).借指显贵者。 唐 顾况 《哭 从兄 苌》 诗:“身终一骑曹,高盖者为谁?” 明 唐顺之 《赠王潼谷出守保定》 诗:“不为 长城 寄,谁令高盖来。”
词语分解
高的解释 高 ā 由下到上距离大的,与“低” 相对 :高峰。高空。高踞。 高原 。高耸。 高山流水 (喻知己、 知音 或乐曲高妙)。高屋建瓴( 形容 居高临下 的 形势 )。高瞻远瞩。 高度:他身高一米八。 等级在上的:高级。高考。 在 盖的解释 盖 (盖) à 有 遮蔽 作用的 东西 :盖子。锅盖。瓶盖。膝盖。天灵盖。 伞:雨盖。 由上往下覆, 遮掩 :覆盖。遮盖。掩盖。盖浇饭。 压倒,超过:盖世无双。 方言,超出一般地好:这本书真叫盖! 用印,打上:盖
世界最著名的哲学问题是什么
引自 罗素的哲学史。。有关休谟认知学的一部分
整个一本《人性论》中最重要部分是称作《论知识和盖然性》的一节。休谟所谓的
“盖然性”不指数理概率论中所包含的那类知识,例如用两只骰子掷出双六的机会等于
三十六分之一。这种知识本身在任何专门意义上都不是盖然的;它具有知识所能具有的
限度之内的确实性。休谟讨论棚键的是靠非论证性推论从经验的资料所得到的那种不确实的
知识。这里面包括销租有关未来的我们全部知识以及关于过去和现在的未观察部分的全部知
识。实际上,一方面除去直接链斗巧的观察结果,另一方面除去逻辑和数学,它包括其余一切。
通过对这种“盖然的”知识进行分析,休谟得出了一些怀疑主义的结论,这些结论既难
反驳、同样也难接受。结果成了给哲学家们下的一道战表,
依我看来,到现在一直还没有够上对手的应战。
证明标准的把握方式:自由心证与刻度盘理论
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这三种事实证明标准,尽管语言表述起来不复杂,但实务中真正理解起来还是比较主观抽象的。那如何把握证明标准的内涵,或者说是否有相对客观的理解尺度呢?我们需要了解“态胡粗自由心证”及 “刻度盘理论”这两个概念。
01. 自由心证
我在上篇文章《我国民事诉讼中三种证明标准及适用情形》中以竞赛优秀等级为例阐述了抽象标准与具体指标之间的关系。的确,如同“优秀”属于一种标准而“90分以上”属于具体量化指标的内涵一样,无论哪种证明标准,均是一种原则性的标准。具体符合什么指标后才算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呢,我们当然希望有一个可以依循的“尺度”,否则无法把握。
在神示证据制度时期,比如对神宣誓、决斗或者让某种代表神灵的动物去嗅争议双方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等等,这些也是一种证明标准,甚至客观上极做销容易把握,只是其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而已。在神示证据制度后,出现法定证据制度,即在法律层面直接规定某种或某类证据的证明力度大于其他证据(我国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就体现了浓厚的法定证据主义色彩,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中已作删除),便于裁判者直接参照判案。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尽管法定证据制度缺陷明显,甚至很容易造成错案情形出现,但其在人类司法史上确实有其进步意义,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讼争双方对案件结果预判准确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出现后,人类司法制度有了质的飞越,自由心证制度也是目前为止相对而言最为科学的一种证明标准尺度。所谓自由心证,用学术语言表述是指 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以民事诉讼为例,原被告双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均会向法院提交证据,但由于双方的诉讼利益是相对的,因此针对同一事实双方可能会提交针锋相对的证据来进行“进攻”与“反击”。由于法官不是神灵,无法站在“上帝视角”百分百还原客观真实情况,于是法官只能站在“大众视角”,在双方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结合经验法则、理性逻辑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形成自己的内心结论(内心确信),对某一争议事实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评价。比如,对于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官结合全案证据后认为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那么法律上就视为该事实存在。这种自由心证的过程,不是像法定证据制度那样直接根据双方证据的种类性质等得出对比值从而机械式作出认定,而是动态、反复的一种综合认知方法。这种事实认定方式,其路径及依据符合人的一般性认知规律,比起法定证据制度那种机械式比较证据证明力大小要科学合理得多。法定证据制度好比机器运算,将原被告双方各自证据输入机器软件后就得出比值结果,虽然标准客观易操作,但容易造成机械判案从而出现冤假错案;而自由心证制度,帆镇则全部依据法官自身,每一起案件都是“定制”,表面上主观性较大但结果却更可能贴近客观事实、更合理化。
当然,法官根据自由心证所作的这种“存在” 或“不存在”评价,只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换言之,如果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证据,认为某待证事实存在的概率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法律上就视为该事实客观存在(此处指适用高度盖然性这种证明标准的事实)。这种“存在”,是一种盖然性的主观判断,客观上也有可能恰恰相反。
这里要注意的是,我们说当前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主流或最科学的制度,并非是指在证据认证环节就毫无一般性证据规则而言。我们以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为例,该条给出了几项一般情形下的证明力度对比规则。这些规则中有些确实不合理,比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这一项;但有些却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比如“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一项。尽管合理,但它确实不宜写进法条里。为何呢?因为一旦这样明文规定后,必定会被滥用乃至错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多米诺骨牌效应。该规则如果去掉“一般”二字就成了绝对化表述,那当然不对;但有了“一般”这个限定字眼后,但凡法官水准正常的,具体到某案件中到底该采信哪一方的证言,依据全案证据综合评判分析即可,即依据自由心证原则,最终的结论可能如此,也有可能相反。也就是说,该规则可以作为一种指导参考在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中运用即可,但最终是否要适用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说的是准确应用该规则的情形,但如果这条规则被法官滥用了呢,比如把“一般”机械应用成“必定”了,那就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为何这一两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惩戒权”的出台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权利一旦开了口子就极容易被滥用,变质为体罚。其实我们仔细看惩戒权相关规定就会发现,内容都是好的,宗旨也是善意的,但如同上述证据规则一样,规则本身没问题,但问题就容易出在运用的人身上。
还有一点我们要知道的是,虽然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因法定证据主义色彩浓厚而被废除,但该司法解释第64条(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却也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5条也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体现)。我们不要把自由心证原则和具体的证据规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一切明文化的证据规则都不合理,这当然就走向极端了(要区分明文化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主义”这两个概念)。2002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被废止的原因,除了有些内容确实法定证据主义色彩较浓而违背了自由心证原则外,就是我上面说的,是该条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滥用故而不得不删除。
其实,一切符合自由心证原则的明文化证据规则都是合理的。只是对于某些证据规则,可能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如措辞表述不够精当)等原因,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不好的负面影响(即法官因证据法水准参差不齐而出现机械适用法条的情形),故暂不宜写进条文里。(证据规则里有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等,这些是否有违自由心证原则呢?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谈)
02. 刻度盘理论
“自由心证”这个概念也容易给人带来疑惑:既然各种证明标准其本质都是一种盖然性主观判断,都是法官自身的评价,那么法官自己有没有一个相对而言更为客观、更容易把握的内心“尺度”呢?比如高度盖然性这种标准,多大程度的确信属于“高度可能”?这种疑惑催生了一种理解方式——“刻度盘理论”,由德国学者埃格罗夫、马森等提出。根据这种理论,若法官根据诉讼双方的证据在内心认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在75%以上的就属于“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该待证事实成立。后来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演绎发挥,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85%-99%,高度盖然性标准是75%-84%,盖然性占优标准是51%-74%(这种刻度盘理论可以视为概率论的具体量化形式。其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85%-100%,100%就是完全符合客观真实。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确实极其充分的,那么100%也是完全有可能达到的)。
目前这种“刻度盘理论” 在我国学术界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但对于具体的百分比区间划分标准却有不同分歧。站在个人角度而言,由于“盖然性”是一种基于证据基础上的主观判断,无论怎样划分这种心理“尺度”,均无法说服歧见者,毕竟它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比如,凭什么规定这三种标准的划分区间都是整数百分比呢,小数不行么?如果我们对这一点硬扛的话,那确实争议永无尽头,但也无助于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也因此这种理论可能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适合写进具体的法条或司法解释中,它只适合“活跃”在证据法理论层面,但对于广大法律工作者或学者而言,适用上述划分标准对于我们把握各种证明标准的内涵却也并无不妥,甚至有很大帮助。
那依据这种刻度盘理论形成的心证结论是否有检验方法呢(有学者称为“主客观一致性检验”)?我们可以近似按上面提到的数学上的概率论来理解。比如,如果取样数量足够多的话,高度盖然性这种证明标准应该是被调查人员中有75%以上的人都认为某待证事实是存在的(只高不低)。换言之,法官个人形成的内心确信程度应该大致接近于这种概率统计思想实验的结果(美国各州法院的陪审团在认定案件事实环节就是投票表决制,比如常见的情形是,对于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是12名陪审员中要达到9票以上。9/12,换算成百分比恰好就是75%;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
这里也有几个小问题需要我们了解。刻度盘理论虽然是德国学者提出,但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却很少或基本上不以概率论的方法来讨论或描述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基本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比如德国和法国,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虽然名称上都叫“排除合理怀疑”,但具体怎么理解可能就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了。也有学者称大陆法系国家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或“心证盖然性标准”)。刻度盘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学术界也受到广泛重视,这颇有点“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味道。
然后,如果我们有关注证据法学方面的学术研究就会知道,即便是关于这种刻度盘理论,国内学者也有很多设想,比如将三种证明标准扩大到更多不同层次的盖然区间(即扩大证明标准的层次)。我个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目前的三种证明标准已经足够适用于实务中各种情形,要说改善的话,可能在具体的事实认定程序上如何更客观化、科学化进行,也许更有意义。
再就是对这种主观心理尺度赋予数学化的理解方式,不认同的人可能永远不认同(我国法学界就有部分知名学者反对这种刻度盘理论)。但如果我们以接纳的心态来看待,会发现生活中其实类似应用情形很多,并不限于证据法领域。比如运筹学专业有一种称为“层次分析法”的决策分析方法(管理学专业课程中也会学到这种方法),其本质也是将主观问题用相对客观的指标细分后进行运算。对层次分析法这种方式,我们当然可以杠一句“纯主观的东西,弄这些数据化运算,有意义么?再怎么人为设定都是主观,也无法客观化”,但它自从20世纪70年代被美国运筹学家发明出来后就的的确确在各行各业多个领域得到广泛运用。
我记得当年在课堂上第一次接触这种层次分析法时老师举的一个例子:假设我们男生有机会在范冰冰、刘亦菲、杨幂这三个美女明星中选一个做老婆,你会如何选?选择方式可以有很多,比如抛硬币这种随机方式或凭内心感觉来决定,但如果我们将选老婆的各项指标具化,比如性感、颜值、胖瘦、高矮、性格等都用数字赋值,那么最终通过运算后,是可以得出综合排名的。如果你试着运算一遍,你会发现先前的取舍左右为难,比如这三个美女明星各有各的优点,范冰冰是性感美,刘亦菲是传统美,杨幂是萝莉美(当年的杨幂当然远比现在年轻),通过层次分析法这种方式决策后,你反而更信服计算出来的结论。
其实当前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结合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即便在生活中也远不止概率论或层次分析法这两种应用。典型例子的就是数学被广泛应用在众多社会学科的研究中,比如在数学家的眼里,万事万物几乎都可以用公式来表达。“万物皆数”,一切都可以用数学的视角来看待(这就是古希腊时代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主张)。无论我们如何反对这种学科融合的现象,它就是真真切切的发生着,而且还以迅猛的趋势进展着,我们为何不能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呢。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虽然以当下的科技水平而言尚处于主观范畴,但随着脑科学的发展,将来谁又敢说不会出现可广为接受的外化衡量指标呢?从这个角度上讲,可以预见的是,刻度盘理论经后肯定会成为证据法上关于证明标准的主流理论。
结语:
理解“自由心证”和“刻度盘理论”这两个概念的关键在于:自由心证虽然是一种主观认定方式,表面上看随意性很大,但它却是有客观评价标准的——法官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的主观事实认定结论,要与一般性的大众评价结论一致。这种主客观一致性检验的方式,就是刻度盘理论的概率论体现。
然后,关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如果纯学理上讲解就比较复杂且枯燥。比如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有学者称美国民事诉讼领域是二元证明标准,也有学者称存在九种证明标准。但如果我们论美国主要的证明标准体系的话,其实就是“优势证据”这种,然后加上“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一类。那为何学者们连人家国家证明标准的情况到底是啥样子都存在不同的说法呢,原因我以前也讲过,其实主要是学术层累效应造成的。所以,对于喜欢理论的人,如果我们自己不打算亲力亲为搞学术研究的话,那么对我们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眼力——能辨别出哪些学者或学术著作水准更高,以他们写的著作为主。
刻度盘理论,我认为它一定会成为证据法领域的主流理论的原因在于,一是它符合跨学科融合的性质(即主观尺度“客观化”);二是它具备主客观一致性检验的理论依据(美国陪审团投票表决来认定案件事实,就是这种理论的直接体现);三是它符合人的思维认知规律。为何概率论这门学科会产生并广泛应用于生活各个领域呢?其实底层原因正是由于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诉讼中案件事实必定非真即伪,但由于我们不是上帝,无法掌控所有信息,那我们作为普通人如何认定事实真伪呢,只能基于全案证据,并辅之以一套程序法制度。原告坚称某事实为真,但被告不一定认可(比如虚假陈述);反之亦然。诉讼利益相对的双方,当然是互不相服,那只能服从具有司法权威性的第三方——法官。如果法官基于大众视角(理性人的中立视角),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结合全案证据后认为某待证事实为真(假定是生效判决所认定),那双方就得服判——因为法官这种心证结论是可以外化验证的——即便是进行大数据问卷调查,全案证据也支持法官的事实认定结论(比如至少有75%的被调查者认同法官的结论)。这种决策方式,不就是我们熟悉的“少数服从多数”心理模式么?至于说如果存在反对的观点,那要么是针对具体的刻度百分比数字本身(但这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调整),要么是针对这种心证结论的形成程序(比如我国是否有必要也参考美国陪审团投票表决制那样来认定案件事实)。这些当然可以有改善的地方,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注:关于75%以上可能性这个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如果严格从概率论角度分析,它应该指在同样的案情下(即全案证据完全一致),假定案件可以大量复制,那么法官出现错判的概率在25%以下(好比抛硬币试验中出现正面或反面的概率均为50%,这是可以通过大量试验来验证的)。但放在现实诉讼角度,与美国陪审团投票表决制那样,我们至多只能通过近似的抽样调查方式来统计百分比。这一点我们应该有所了解,严格来讲这两种百分比的性质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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