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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 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第三条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
返团核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第五条 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计算。第六条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 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四、 外轮速遣奖;
五、 其或数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第七条 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第漏掘八条 奖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第九条 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年度终了至次年二月四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 从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 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未缴税先发放奖金的,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摧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第十五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何时?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夏朝。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磨信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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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有历史典籍瞎或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坦孝-税收
人民网-从深圳企业发展看改革开放40年税收变迁
中国税收制度起源?
1、中国税收制度起源,就是夏禹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税收制度—“贡法”。 2、中国税收制度是伴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
我国的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类为了生存,依靠群体力量共同劳力,平均分配劳动果实。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随着文化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运输的改进,促使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剩余财产的增加,私有制的形成。社会从此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为了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从而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夏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禹是“贡法”的创始人,也是中国税收的奠基人。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治,夏禹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税收制度—“贡法”。
“任土作贡”,记述于《尚书.禹贡》规定了“五服制度”,即将各地诸侯的土地按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 绥、要 、荒”等五服。距王城五百里以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属侯服,依此类推,并以此为依据,按不同的要求由奴隶向奴隶主提供实物、劳役、军役。总之,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向国家贡纳财赋。
由此可见,夏朝的“贡”已是一种按照土地及产量课征的实物税。“贡”的征收是无偿的,也带有强制性,它具备了税的核心特征和主要手段。因此“贡”是中国税收的胚胎阶段,而“贡法”则是中国税收制度雏形,对中国后代税收及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夏王朝的税收制度★★
从夏王朝到周王朝,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历时1000余年,期间国家税收一直沿用禹的贡纳制度。
禹的"任土作贡"办法,提出不同的贡赋等级和向国家应贡纳的物产以及贡纳的途径,规定了"五服制度"。即按各地诸侯的土地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距王城五而里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的为侯服,依此类推,再如甸服,就距王城一百里的臣民要将割下的庄稼纳贡;距城二百里的要把庄稼割去秸杆后纳贡;距城四百里则纳贡粟等等。
夏朝"贡法",是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一。"民耕五十亩,贡五?quot;,即"夏后氐五十而贡"。这实际正一种按产量课征的实物税。
夏王朝的"贡法"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推动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于后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 商汤时期的"助法"★★
公元前1783年武汤一举灭夏,建立商朝。商朝传17代30王约6600年左右。
商朝的政治、文化基本沿袭了夏朝的方法。但在经济一有了新的发展,在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上实行"井田制"。
"井田之制"就是把土地依"井"字划分九个区,其中外八区称为私田,分给八户农民耕种,收获供这些农民养家糊口,中区为公田,由八户农民共同义务耕种,收获全部归奴隶主和国家所有。实行"井田制"的目的,是要臣民福利均等、分配平等、赋税平均。因此,"井田制"是一各理想化的经济组织和税收制度。
实行"井田制"征税办法,奴隶不直接以实物纳税,而是经劳务开式纳税。因为臣民?quot;徭役"助耕,所以称之为"助法"。"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即借八家民力,助耕
公田,而不税私田。
"助庆弊歼法"是商朝的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它是统治者在固有土地的基础上,凭借权力和地位,通过分田制禄,强迫农民无偿提供劳役,用以解决各级奴隶主官员的俸禄支出、军费支出和国家其它支出,而不是单纯的"地租"。
★★周朝的"彻法"★★
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王朝,始建于公元前十一世纪。
周朝的各种法令、制度已逐渐明确,国家机构、行政区域等已比较健全。税收制度是周朝法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周朝的税收制度主要在以下几种:卜晌
田赋制。这是在夏、商时期"贡"、"助"基础上改革而来的一个新的田赋制。据古书记载:"周人百亩而彻"。"彻"是一种土地税。"彻"是以实物形式上缴的,是西周时期一种田赋税种。
此外,在西周时期,为了增加国家收入,还开征了"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等。l 关市之赋:就是国家规定货物誉冲通过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要进行检查和征税。这是我国最早的关税形式。l 山泽之赋:即对山里林产和川泽的渔民的林副产品和渔产品课税。l "币余之赋",是指不属于以上的各类情况的其它赋税。这三赋是目前我国开征的工商税收淖钤缧问健 力 役。周朝统治者强治平民所服的劳务,主要是为田(狩猎)与追(追讨寇贼)以及远送官页所收的贡品,征用对象为一户一个劳动,一般情况下一年不少于三天。l 军 赋。这是一各临时性税收,只在战争时期才开始征收。l 课 罚。为维护社会安定,要求臣民必须从事正当职业,不得懈怠规定的生产,否则课以重税。课罚主要包括里布、屋粟、夫家之征
税收制度最早是谁创立的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明埋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和衫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唤槐腔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增值税起源于哪个国家?什么时间?
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就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是增值税得以确立并征收最早是在法国实现的。
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按营业额全额课税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的先河。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颂李盯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扩展资料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夏朝。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扰败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参考资料来源:野和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约翰·亚当斯
购置税谁发明的
桑弘羊。购置税是一种腔腔隐税收政策,是桑弘羊发明的。购置税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购置税制设置范围内相关财物的行为和财产征收的圆闹税收,如车辆购伍厅置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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