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是谁发明的(赋税是谁发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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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有什么贡献,或发明?

严复翻译了《天演论》宏郑、《原富》、《群学肄言》、《群己权界论》、《社会通诠》、《穆勒名学》、《名学浅说》、《法意》、《美术通诠》等西洋学术名著,成为近代中国开启民智的一代宗师。离开北洋水师学堂后,严复先后出任安徽高等学堂监督、复旦公学和北京大学等校校长,以教育救国为任。辛亥革命后,他一度党附袁世凯,卷入洪宪帝制,为世人诟病。基于对国情民性的独特把握,严复终身反对革命共和,时持犯众之论,既不获解於当时,更致聚讼于后世。虽然如此,其立身行且秉持蚂粗特立独行的操守,学术政见有其一以贯之的原则,在翻译学上更是为一时之先,其风格思想影响了后期一大批著名翻译家。其众多译著更是留给后世的宝贵遗产。他的功过是非与成败得失,值得后世用心蔽物颂研究总结。虽然研究严复的论着已为数不少,但相对于他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的显赫地位而言,还远远不够,尚待学界进一步挖掘材料、变换视角、革新思维,做出更为全面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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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都有“赋税制度”,夏商周时期国家是怎样收税的?

赋税是指田赋及各种捐税的总称,依照法律或习俗征收的款项,尤指应付给政府的费用。如:唐韩愈的《潮州祭神文》之二:“农夫桑妇将无以应赋税继衣食也。”人类,从一个单独的个体,演变成一个个的部落,最终,形成了国家,而国家的出现,就会伴随着“赋税制度”。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赋税制度”呢?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从而,出现了贫富差距,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在阶级出现之后,就会随之产生阶级矛盾,而阶级矛盾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去解决,这个组织就是“国家”。

之后,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就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这就是赋税的形成过程。在夏、商、西周时期,曾经出现过“十一税”和“土贡”制度,这标志着奴隶社会赋税体系的雏形正在逐渐形成。

其实,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发展,就是赋税制度一个“升级”的过程。

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以及部分商品实施的“专卖制度”,致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步瓦解。战国时期的赋税新制度,将之前的改革推向了一个新高潮,这也奠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物质基础,从而,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安全保障和国防建设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赋税和徭役作为朝廷职责的重要手段,不仅巩固了朝廷政权,还进一步维护了宗法制度,从而,促进了奴隶制下的经济发展。

夏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它就创建了比较罩春枝完整的赋税制度。

其中,田地赋税共有两种:

一种按森拆土地农田产量和货品类型,收取定额的田地赋税;

另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品,收取土特产品的赋税。

相传,在大禹治水的时候,他观察土地,识别土质,然后,为田地进行定档。根据田地的水准高低,土地的肥沃程度,分成了九个不同的等级,从而,规定了相应的赋税等级。根据史书记载,夏朝把全国分为了五个区域,王城以外的地区每二百五十千米定为一个区域,并根据各区地理位置和运输成本的不同,确定了缴纳的物品,精细与粗糙程度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说,就是距离王城越近运输成本越低,缴纳的多为精细物品;距离王城越远,运输成本较高,缴纳的多为粗糙不值钱的物品。

关于赋税比例,是按所有收获量的一成缴纳。虽然,年景有好坏,但是,总体不会差出太多。夏朝的这种做法,是将近几年的收获量总计求和,算出一个平均值,然后再定为贡赋定额。之后,不论旱灾年还是丰收年,每年缴纳的都是规定好的粮食量。

所以,夏朝的税收,实际上,就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夏朝除农业税收之外,还有另外一项重要的赋税收入,那就是“土贡”,即:各地诸侯、属国大臣向夏朝的国王缴纳的珍宝。根据史料记载,当时,各地诸侯、属国、部落纷纷向夏朝进贡无数奇珍异宝。主要是当地昂贵的特产,比物敏如:丝绸、锦棉、象牙工艺、珍贵首饰等。

土贡又分为常贡和临时贡,区别在于“常规”还是“临时”。临时贡一般进献的是新鲜水果和难得的物品。为了保障税收顺利执行,以及夏王国的税收稳定,夏朝发明了统一的“石”作为计量工具,从而,衡量赋税的数量。

夏朝的赋税制度,足以说明说明我国自奴隶制王朝建立之后,以明确的法律手段确定了国家的赋税制度。

随着商朝的建立,依然沿用了夏朝的贡制,但是,商朝有“助法”,也就是商朝发明的一种在井田制基础上的田赋制度,从而,更好的明确了商朝的田地赋税制度。

朱熹曾经详尽解析过“井田制”的一些规定:以630亩土地划分为9块,每块70亩,中间是公田,需要八家共同耕耘;外面的私田,八家每户有一区域。纳税制度的形式,就是八家共同浇灌收拾的公田,所产出的所有货品尽数归国家所有,而私田所有均归个人所有,无需再纳税。

这种田赋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借由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形式。国家征收的,其实,是劳动人的劳力付出。而每家负担的税率,说法也不一样,《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说的是“九一税率”。每家负担1/8,也就是12.5%,实际上,这比十一税还高。

到了周朝时期,继续延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依旧实施“井田制”,并且,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彻法”。也就是说“一井之内,所有人家需通力合作完成耕种,所获产物平均分配,其中,百亩所获产物尽数归国家所有”,这个税率约为十一税。

可以说“彻法”同“助法”一样,都是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改进。但是,彻法征收与助法不同:首先,授地面积不一样;其次,夏朝定的是定额税,周朝采取的是比例税;最后,彻法提倡多劳多得,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还要进步很多。

为了更好的建立国防,周朝还推出“力役”制度,凡二十以上六十以下的男性,都是被征选“力役”的对象。当然,事无绝对,也有特权阶级无需出力役,如:圣贤之人,如果非常有才华,便无需服役。另外,老人和病人也无需服役,这算是一种人性化的制度。

总之,夏、商、西周,这三个奴隶制王朝,在统治期间实行的贡赋制度,是赋税制度的雏形。而这三个王朝的徭役,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家的建设和国防安全,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夏朝的赋税制度是怎样的

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岁森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槐神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从夏王朝到周王朝,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乎明亩11世纪,历时1000余年,期间国家税收一直沿用禹的贡纳制度。     禹的"任土作贡"办法,提出不同的贡赋等级和向国家应贡纳的物产以及贡纳的途径,规定了"五服制度"。即按各地诸侯的土地距离王城的远近,划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距王城五而里内的属甸服,甸服以外五百里的为侯服,依此类推,再如甸服,就距王城一百里的臣民要将割下的庄稼纳贡;距城二百里的要把庄稼割去秸杆后纳贡;距城四百里则纳贡粟等等。

夏朝"贡法",是农民耕种官家土地,应上缴粮食的标准规定为十取一。"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这实际正一种按产量课征的实物税。

夏王朝的"贡法"是迄今为止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推动当时社会的发展,对于后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何时?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夏朝。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磨信伍

扩展资料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清末,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

有历史典籍瞎或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征收土地税、人头税和劳役税)、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征收资产税和土地税)、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征收土地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坦孝-税收

人民网-从深圳企业发展看改革开放40年税收变迁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是我差配厅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3.北魏的租调徭役制。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5.唐中后期两税法。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虚隐发展的新情况。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卖旅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7.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①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②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③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2.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3.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税收制度最早是谁创立的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明埋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和衫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唤槐腔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对赋税是谁发明的和赋税是谁发明的人的解读,相信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在评论区留言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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