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产权证是谁发明的(房产证由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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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 1、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发明者是谁
- 2、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样,是什么原因?
- 3、居住证是谁发明的?
- 4、产权证号和房产证编号哪个有用
- 5、士地证上写着父亲的名字,房子是我造的产权归谁
- 6、房屋产权70年这一概念最初是由哪位仁兄提出和发明的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发明者是谁
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追根溯源,以美国的罗纳德科斯、哈罗德德姆塞茨等人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主要渊源有两个:一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尽管科斯等人是在对他们的交易摩擦不存在的市场假定的反思中建立自己的理论的,但事实上他们仍然禀承了传统经济学的自由竞争理论和“经济人”的假定,也接受了它们的“局部均衡理论”和边际分析方法。二是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学派。比如,制度学派的集大成者康芒斯在其经典名著《制度经济学》中,将“交易”一般化,从而为产权理论创立“交易费用”提供了素材。
房产证上的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样,是什么原因?
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样这很正常啊,因为房产证上一般都是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墙体,公共部位分摊面积等,所以肯定是比实际面积小的。
居住证是谁发明的?
居住证登记站: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理条件
1.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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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
注: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
2.暂住登记凭证;
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另: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流程
1.暂住登记:自申领人到本地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2.居住证申请:
(1)申请: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温馨提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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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产权证号和房产证编号哪个有用
产权证号和房产证编号哪个有用产权证号和房产证编号的话相比的话还是房产证编号比较有用,因为产权证号的话,它只能代表这个产权是您发明的,而房产证编号的话,它相当于证明了这个房子是属于您,所以房产证编号的话比较有用。
士地证上写着父亲的名字,房子是我造的产权归谁
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登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分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不是证书本身就是物权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情况,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70年这一概念最初是由哪位仁兄提出和发明的
最早是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提出的。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最高70年,低至40年和50年三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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