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是谁发明的(宗法制度产生于什么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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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是哪个朝代的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宗法制是哪个朝代的?下面跟着我一起去看看吧。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西周的事情。

宗法制是西周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为了巩固分封制度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西周又实行了与分封制度相结合的宗法制度。宗法制是周人把血缘纽带与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中国历朝历代。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一项重要的宗族组织制度。“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就是宗庙之法,而宗庙之法所反映的又只能是现实的宗族组织关系。

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度确立了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相对的。

宗法制度是按照等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宗法组织制度,是文明社会对于原始的氏族血缘组织关系的改造与进一步利用。维护了嫡长子的崇高地位,是西周王朝宗法制度得以创建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在宗法内部区分出大宗和小宗以及对大宗小宗宗子地位的维护,西周王朝有效地建立了强调君权的等级政治体制。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度为血缘组织关系在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西周时期的宗法体制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宗法制是什么朝代的?

宗法制最初是由夏朝确立的,而后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

宗法制度是按照等级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宗法组织制度,是文明社会对于原始的氏族血缘组织关系的改造与进一步利用。

维护了嫡长子的崇高地位,是西周王朝宗法制度得以创建的基础和核心。通过在宗法内部区分出大宗和小宗以及对大宗小宗宗子地位的维护,西周王朝有效地建立了强调君权的等级政治体制。

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西周王朝的宗法制度为血缘组织关系在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中,西周时期的宗法体制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影响

宗法制明显体现宗族森严。封建社会,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对祖先的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对祖先的祭祀是最重要、最严肃、最重的礼制,“礼有五论,莫重于祭”。

祠堂也是宗族的祭场所,还是向宗族成员灌输家规、族规的场所,所以祠堂起强化家族意识、维系家族团结,在精神上起到训导家族尊宗的作用。

家谱是家庭的档案、经典、家族法规,主要起到止战乱、流动所导致的血缘关系的紊乱,防止家族瓦解的用,还是解决家族纠纷,惩戒不孝子孙的文字依据。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最主要标志是族权,族权对中国历史影响颇深,成为套在中国人民脖子上的四个枷锁之一。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制是由西周什么人确定的?

宗法制由西周的周公旦确定的。

周人创建宗法制的目的:

宗法制的形成一开始就是为了避免争夺王位而发生的一系列战争,设立宗法,只能有一个天子,天子的诸子分封诸侯,诸侯的嫡长子也被封为诸侯,诸侯的诸子分封卿大夫,他们的嫡长子也被封卿大夫,卿大夫的诸子分封士,士的嫡长子也封士,士的诸子分封平民,然后到奴隶,循环往复。

这样严格的体系,保护了奴隶主的地位不被动摇,加强了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也方便了平民和奴隶对贵族的忠心。

扩展资料:

宗法制的影响: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它的实施也影响了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可谓影响深远,一些负面作用也渐渐浮出水面,例如男尊女卑、裙带关系、任人唯亲、顺从心理、父权君权、家长制,更甚者无法调动奴隶主们的积极性,他们不论再忠心,终身不得翻身。

当然某个宗族的势力过于强大,联合起来对抗君权,最后夺取君权;同时.又具有一些积极作用,比如形成了一种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以及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

宗法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宗法制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扩展资料:

宗法制特权

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3、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

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宗法制度关系: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

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

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

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

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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